廢棄物清理法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違規情節 罰鍰上、下限 裁罰基準(新台幣)
第十一、十二、二十七條 第五十條 普通違規案件(如亂丟煙蒂、亂吐檳榔汁渣、張貼廣告等) 違規情節輕微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般違規情節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三千元
違規情節重大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六千元
第十一、二十七條 第五十條 整修房舍堆置廢棄物(廢建材) 舉發通知書未載明:「應取得委託清運憑證作為輕罰之依據」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二千四百元
舉發通知書載明:「應取得委託清運憑證作為輕罰之依據」 已取得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二千四百元
未取得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六千元
第十一條、二十七條 第五十條 疏縱畜犬便溺未隨手清理 第一次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第二次 三千元
第三次 六千元
第十一條 第五十條 公廁污染 一年內第一次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年內第二次 三千元
一年內第三次 六千元
第十二條 第五十條 使用偽袋 住戶(首次)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住戶(累犯)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四千五百元
店家、事業機構(首次)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三千元
店家、事業機構(累犯)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六千元
第十二條 第五十條 專用垃圾袋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但依規定放置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使用「專用垃圾袋」,但未依規定放置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使用「專用垃圾袋」,但未依規定放置,且拒絕出示證件(第五十九條)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八百元
六百元~三千元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但依規定放置,且拒絕出示證件(第五十九條)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一千八百元
六百元~三千元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四千五百元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未依規定放置,且拒絕出示證件(第五十九條)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六千元
六百元~三千元
第二十七條 第五十條 工程施工、任意傾倒廢土 從重 一千二百元~六千元 六千元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未依限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提供不實申報紀錄者     處應繳納費用之倍數罰鍰
第十六條第四項、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六萬元~三十萬元 六萬元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三十四、三十六條第一項、三十九條第一項、二十九條二項 第五十二條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廢棄物 一般違規情節 六千元~三萬元 六千元
違規情節重大或經告發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千元~三萬元 一萬五千元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二十九條第二項、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三十四條、三十六、三十八條第一、三、四項、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三條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萬元~三十萬元 六萬元
第十二、二十八條第二、三、四、五項、三十七條第二項、四十二、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   一般違規情節 六千元~三萬元 九千元
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千元~三萬元 三萬元
第九條第一項、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 拒絕攔檢、提供資料或無故規避檢查等   一萬二千元~六萬元 一萬二千元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五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   六萬元~三十萬元 六萬元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四十四條 第五十八條 檢測機構、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管理辦法   六千元~三萬元 六千元
  第五十九條 違規行為人拒絕出示身分證明   六百元~三千元 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