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標題:  建築工地和環保局相關作業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0/11/7 上午 11:48:38     最後閱讀日期:2024/5/22 上午 05:59:26


建築工地和環保局相關作業

文章回應:  第  1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11/7    信箱:wda@   

1.空污費: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開工前徵收

2.廢棄物清運計劃:
自94年8月1日起以營建工地為對象,分階段訂定列管門檻,要求承攬工程的營造業者應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並依規定上網申報營建廢棄物清理資料,包括種類、數量、清運車輛、處理或再利用機構等,
環保單位事後將進行勾稽查核,以確實掌握營建廢棄物流向。

3.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晝:
依據: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違反者依規定處份:6萬至60萬 按日連續處罰。

4.營建工程認養道路承諾書


文章回應:  第  2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12    信箱:wda@  

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劃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
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一)、工程概述
•開發計畫之目的:說明本開發計畫之緣起及目的
•開發計畫之位置與範圍(開發範圍圖):說明施工位置及範圍
•開發計畫之工程內容:說明開發計畫之主體工程及附屬工程之
內容及預定進度、取土數量及開挖方式、棄土數量及方式。

(二)、工程設計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說明:說明如何採取遮雨、擋雨 及導雨
設施之措施,並應檢具相關圖說。
•沈砂池設計容量、圖說及清運頻率、方法及最終去處說
明:估算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量,另依據「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詳述計算沈砂池設計容量以
及相關後續處置行為,並應檢附沈砂池設計平面圖、水力高程圖等

(三) 、沈砂池設計容量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四)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


文章回應:  第  3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12    信箱:wda@   

營建工程認養道路承諾書
為善盡社會責任,維護環境清潔,本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至工程完工日止認養周邊道路(如附圖),
寬 8公尺,長 公尺,並負掃街及洗街灑水之責任,計每週掃街1次,灑水早晚各1次且願照相(每週一次),
並做成紀錄(按洗掃頻率)於每月26日前,呈報環保局存查,此致高雄市 環境保護局


文章回應:  第  4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8    信箱:wda@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重點:
(一)將營建工程視為場所加以管制,亦即量測其整體所產生之噪音量(不針對個別機具量測)。
(二)量測地點由工程周界外15公尺修正為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地點,及營建工地外任何地點測定。
(三)量測時間由8分鐘以上修正為2分鐘以上。

3.管制區分類:一、二、三、四類。
4.音量單位:分貝[dB(A)]。
5.測量儀器:CNS7127-7129。
6.測定高度:距離樓地板1.2-1.7公尺。
7.動特性: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
8.背景噪音修正:相差在3dB(A)者,視同反射或共振影響;若場所負責人不配合測定,則不須修正。
9.測定時間:具代表性時刻或陳情人指定時刻。
10.測量地點:陳情人指定地點及周界外規定地點。
11.評定方法: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Lmax)。


文章回應:  第  5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8    信箱:wda@  

罰則(第十五條):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第一次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限(細則第十六)
1.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2.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3.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4.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5.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 施,其改善期限於公告時定之。

改善期屆滿後,仍未符合標準者,除處罰鍰外,並再限期改善:
1.工廠(場),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2.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3.營建工程,處新台幣18,000以上180,000元以下。
4.擴音設施,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5.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工程及設施,處新台幣3,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 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罰緩。


文章回應:  第  6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8    信箱:wda@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文章回應:  第  7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11/6/7    信箱:wda@   

管制標準值如下:
均能音量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70 ---50 ---50
第二類 ---70 ---60 ---50
第三類 ---75 ---70 ---65
第四類 ---80 ---70 ---65
最大音量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100 ---80 ---70
第二類--100 ---80 ---70
第三類--100 ---85 ---75
第四類--100 ---85 ---75

高雄市噪音未過改善期間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