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標題: 建築相關法規(98.10.07) 建築物高度(98.10.07) 樓梯、欄杆 建敝率: 地下室停車空間,車道: 高雄建蔽率及容積率 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90.07.11 )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 臺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停車空間: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8/5/15 上午 12:21:17
最後閱讀日期:2025/10/20 下午 07:25:18
建築相關法規(98.10.07)
文章回應: 第 1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9/10/7 下午 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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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臨道路(寬度*1.5+6 公尺)。
2.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寬度*2+6公尺)。
第一百六十四條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
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
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
As=(L*sw) /2 且 H=3.6(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文章回應: 第 2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9/8/2 上午 09: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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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190cm。
2.扶手: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公分以上之扶手
3.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分
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公分。
文章回應: 第 3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9/8/2 上午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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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其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例
(1F建築面積(含公共空間,騎樓,梯間))/(基地面基-騎樓)
容積率:
係指地上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該建築基地面積之百分比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例如:商四,建敝率60%,容積率630%,900坪基地上建築十五層樓,地下三樓
每一樓的樓板面積約為900*0.6=540坪
則總樓地板面積為540*15+地下室坪900*3=10800坪。
一般附屬建物(陽台、平台)並未計入容積計算,故可加計10800*(1+0.125)=12125坪。
備註:容積面積:不含陽台,屋突,地下室,騎樓,車道,梯廳,機電設備
文章回應: 第 4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9/8/2 上午 0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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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公尺,長6公尺。
二、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三、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四、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五、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文章回應: 第 5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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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
第一種住宅區40% 80%
第二種住宅區50% 150%
第三種住宅區50% 240%
第四種住宅區50% 300%
第五種住宅區60% 420%
02-商業區
第一種商業區40% 240%
第二種商業區50% 300%
第三種商業區60% 490%
第四種商業區60% 630%
第五種商業區70% 840%
03-工業區
特種工業區40% 160%
甲種工業區50% 200%
乙種工業區60% 300%
04-山坡區
丙種建地40% 120%
文章回應: 第 6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8/5/20 上午 0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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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來換樓地板面積)
ΣFA=FA+ΔFA
ΣFA: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ΔFA:增設地下層停車空間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建築基地基準樓地板面積
ΔFA=25×N×M≦ FA /P
N: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
M:停車設備係數如下:
平面式停車者M=1.0
機械式雙層停車者M=0.6
(如增加40個平面車位,樓地板面積增加25*40*1=1000m2)
P:折減係數
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案件:P=10
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P=15
其他一般案件:P=5
文章回應: 第 7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8/5/15
信箱:wda@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四.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文章回應: 第 8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8/5/12
信箱:wda@
åFA=FA+△FAu+△FAd
åFA: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FAu:地面層以上增設停車空間樓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FAd=25 × N × M≦ 0.2FA
N: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設機械停車設備者每一停車空間以
0.6輛計算,每層增設停車位數量小於十輛者,N值以零計算)
M:鼓勵係數�n
15M≦WR M=2/3 住宅區行政區機關用地
15M≦WR M=1 商業區市場用地
文章回應: 第 9 篇
作者:wda
發表日期:2008/3/9
信箱:wda@
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500m2以下部分免設。
超過500m2部分:每150m2設置一輛
法定停車位=(總樓地板面積-(地下室+騎樓+屋突+管理委員使用空間))/150